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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37年。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陕西省乾县师范学校、陕西省彬县师范学校、陕西省仪祉农业学校、咸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咸阳市卫生学校和咸阳市技工学校合并成立,是咸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2014年被陕西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15年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学院坚持育人惠民的办学宗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为目标”的办学思想,“质量立院、专家治院、人才强院、合作办院、改革兴院”的战略,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为了推进依法治院,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咸阳职院;英文名称为XianYa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XYVTC。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1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院可以调整校区及校址。互联网域名为www.xianyangzhiyuan.edu.cn。  

第三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建设陕西一流、全国知名高职学院。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强能,育人惠民。学院精神是艰苦创业,奋进图强。学院教风是精讲多练,言传身教。学院学风是勤学苦练,砺志成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咸阳市人民政府,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办学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部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院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程序,任免干部;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八)依法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办学合作;  

(九)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据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为学生提供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学院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严禁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学术自由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具有人文情怀、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职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合作办学等其它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充分发挥专业综合优势,鼓励专业交叉、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形式服务社会,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实行党务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部处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25至29人。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一般设常委9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学院党委全体会议依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全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常务委员会依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市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全体会议依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依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教师队伍、实验实训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依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专业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二级学院(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立若干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二级学院(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四)拟定二级学院(部)的教研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以及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负责本学院(部)思政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本学院(部)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在讨论决定本学院(部)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上具有决策权。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学院规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院批准的章程组建,行使二级学院(部)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学院重大事项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或部门工会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与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开展工作,按规定获得相应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寒暑假;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进修、访问和学习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弘扬校训、校风、教风、学院精神,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校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院的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权利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国爱院,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弘扬校训、校风、学风和学院精神,勤学苦练,自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学员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依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使用,院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基础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学院党委常委会决策。学院重要经济事项由学院院务会议或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拨款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等支出。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合法取得办学经费。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资产管理机制。学院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由学院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产配置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无形资产,充分保护校园历史文化雕塑、景观、建筑和文物等。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独立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友包括:  

(一)在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等。  

(二)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和聘请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学院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认可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和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院设立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九章  院徽 院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徽章。  

徽志以生命色蓝色为基调,由字母X与一点构成的XY组合体表明学院扎根咸阳,该图案似一运动的人,寓意学院富有活力。图案上方为学院名称,下方为学院英文名称。  

   

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院院庆日为9月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务会议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咸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